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各类信息,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及各单位对不利于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发布准确、全面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保卫处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须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八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评估等情况;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等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除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传真等形式)向学院或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并以双方确认信息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学院层面的信息,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该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审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报、信息公告栏、广播、年鉴、简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学年度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院各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院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