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切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处下设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作为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有义务定期参加相关工作的培训和业务学习。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外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以参加助教、助管、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生活服务及各类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各用人单位于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资助中心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____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确定用人单位本年度勤工助学岗位数及预计工时数。
第七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
(二)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九条 学生参与学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标准不低于基本标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定后,中心按照“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学生选拔。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进行线上报名,取得参与勤工助学资格。中心汇总报名信息,建立信息库,重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信息发布:每学期为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组建平台,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岗位酬金标准等内容。
(三)竞争上岗:学生自主申报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工作能力,确定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并组织学生报名,确定上岗人选后报资助中心。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
对拟录用的学生,首先由中心进行初步培训,再交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安全教育、注意事项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
上岗期间,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学生在岗表现进行详实的考勤和记录,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工作完成情况等,作为酬金发放依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年末中心进行各部门年度岗位使用情况统计,对于实际发生岗位数与计划岗位数偏差较大的部门,重新核定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数量。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定向考核和不定向考核。定向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依据用人单位主管领导签章的《勤工助学劳务发放审核表》制定考核结果。不定向考核是指对上岗学生和用人单位进行不定期的临时检查,及时发现其中问题并监督整改。
第十七条 校外岗位
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将在学校授权下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流程图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