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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作者:     点击数: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具体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习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评审形式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份。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4.国家奖学金实行“个人申请、院系推荐、综合评定、校内公示”的评审方式。

5.经学院评审和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

四、奖励标准及发放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人数以每年国家下发的评审通知为准。

2.学院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