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的第十六、十七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经5月8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并经5月15日学院第11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对《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22〕3号)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表述如下: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存在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违背学术诚信:
(一)盗窃试卷(试题)或买卖盗窃试卷(试题)的;
(二)使用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组织考试作弊的;
(三)请他人替考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找他人代写、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