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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整体学术水平,推动教育教学事业科学发展,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事务监督、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把握学术方向,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5~17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部分由各系(部)学术委员会推荐,一部分由院长提名。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或由三名(含)以上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由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门工作组,完成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经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数由5~7位委员组成;学科相近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学术委员会。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系(部)学术委员会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离开学院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可由主任委员或其所在单位提出替补申请,并履行推荐、选举程序,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替(撤)换由各系(部)按相关程序完成,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担任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坚持原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三)关心、支持院、系(部))学术事务,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议事、组织、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学术咨询与审议。研究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我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听取、咨询并审议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接受学院委托,对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科研工作、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等重大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二)重大学术事务决策。评审院内重要科研项目;评定院内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教学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评审教学成果奖和教学优秀奖。

(三)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定学院学术规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五)其他相关学术事宜。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出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建议,可以召开临时院学术委员会。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决策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方案,经委员会研究,并形成意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内容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可在参考第十三至十九条基础上,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第18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