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贯彻学院“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教职工校内申(投)诉制度。
第一条 申(投)诉人、被申(投)诉人、申(投)诉范围
1. 教职工提出申(投)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地提出申(投)诉,不得借申(投)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处理申(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2. 申(投)诉人须是学院在岗教职工。
3. 申(投)诉的范围:
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申(投)诉。
(1)认为学院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投)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称评审、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学术交流、工资福利、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投)诉。
(3)认为学院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院处理的,可以提出申(投)诉。
以下情况,教职工不得向委员会提出申(投)诉:
(1)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投)诉的;
(2)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二条 申(投)诉的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职工申(投)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设置委员11人,由学院领导及院办、督查室、财务处、后勤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担任。
1.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与学院工会同期换届;委员由院长提名,教代会通过确定。
2. 委员会主任由委员推选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议。
3. 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复核决议应有全部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副主席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投)诉程序
教职工对于学院或二级单位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投)诉申请,递交申(投)诉申请书一式三份,申(投)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附相关资料。申(投)诉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投)诉单位(人)相关情况;
(三)申(投)诉请求、申(投)诉事实及理由。
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投)诉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投)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投)诉单位;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投)诉材料不齐备,限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投)诉,委员会在接到申(投)诉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投)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投)诉事项,须向申(投)诉人说明理由。
教职工若对申(投)诉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申(投)诉人就申(投)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投)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四条 回避原则
申(投)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投)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申(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申(投)诉的处理
1. 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投)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投)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委员会自申(投)诉受理之日起五日以内,将申(投)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投)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决定时的依据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视为该申(投)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2.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实际调查的方式处理申(投)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可召开调查会核实取证并制作笔录,并交申(投)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 委员会在处理申(投)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4. 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以保密;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投)诉人之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材料应予以保密。
5. 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投)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未对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维持原处理决定,驳回申(投)诉请求;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足够法律或政策依据,程序违规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复议,复议生效后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处理决定。
6. 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下达申(投)诉双方,并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1)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申(投)诉人本人,申(投)诉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申(投)诉人本人不在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按申(投)诉人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以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或者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申(投)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投)诉人住所,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7. 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投)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其他
1. 申(投)诉当事人对学院申(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投)诉。
2. 在申(投)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3. 坚持校内申(投)诉与沟通、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院作出申(投)诉处理决定前,申(投)诉人要求撤回申(投)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教职工撤回申(投)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投)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投)诉。
4. 教职工提交的申(投)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撰写的听证材料,并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5. 校内其他人员提出申(投)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申(投)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